受賄濫用職權 玉溪車管所車管科原科長獲刑一年
  昨日,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,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管理科原科長彭偉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一案,於近日由紅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被判一年有期徒刑,緩刑一年半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2008年4月、6月,被告人彭偉安排車管所查驗民警到玉溪市泰利商貿有限公司、玉溪交通運輸集團外出查驗,違規將200輛左右無現車的機動車輛及70餘輛無貨箱的機動車通過查驗,並組織工作人員將查驗信息錄入系統,致使機動車輛違規登記註冊,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巨大的隱患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  2008年6月,被告人彭偉在負責國二排放標準機動車輛落戶業務的過程中,收受了玉溪市泰利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勇(另案處理)送予的人民幣10000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彭偉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鑒於彭偉有自首情節,且案發後主動退回全部贓款,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春城晚報 首席記者 李繼升 通訊員 周劍華
(編輯:SN09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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