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本報記者餘瀛波
  特種設備是什麼?對於大多數人來說,這或許都是一個令人感覺陌生的專業詞彙。但現實中,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距離我們並不遙遠,6月30日發生的大連中石油輸油管爆裂起火事故,就是新近一例。
 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,特種設備就是指涉及生命財產安全、危險性較大的鍋爐、壓力容器(含氣瓶)、壓力管道、電梯、起重機械、客運索道、大型游樂設施以及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。
  特種設備很“日常”,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一旦發生,“殺傷力”就很強。統計顯示,2013年,全國共發生特種設備事故227起、死亡289人、受傷274人;此前的2012年,我國共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228起,死亡292人,受傷354人;“十一五”期間,全國共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1538起,傷亡逾3000人。
  據統計,我國特種設備的重大、特大事故發生率是發達國家的4至6倍。根據安全領域赫赫有名的“海恩法則”,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,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。這也就意味著,我國特種設備埋藏了太多“地雷”。
  顯而易見,當務之急是找出隱患並積極消除。而在各種隱患當中,其實最令人麻痹也最危險的是安全意識的淡漠。
  “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但是特種設備安全法制基礎總體薄弱,全民安全意識、法治意識不強,是一些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。”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張紅早在2008年就發出這樣的呼籲。
  據悉,從八屆全國人大以來,每年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,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。但從2001年向全國人大遞交首份提案,到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法正式頒佈,這部法律的出生,讓人們足足等了12年,堪稱十年磨一劍。
  據多位業內資深人士介紹,這部法律之所以千呼萬喚始出來,背後最主要的原因,正是多年來,全社會對於特種設備安全的重視程度不夠。
  不僅於此,即便是從特種設備安全法本身,也能從一定程度體現出人們的重視程度。根據該法,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將被直接處罰,發生重大事故責任單位最高處罰將達200萬元。
  處罰力度的輕重暫且放在一邊,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一年來,有多少責任單位領到了這份罰單?同樣據國家質檢總局通報,2013年,全年未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。這是否意味著,一年來,這樣的處罰還從未適用過?
  無論如何,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出台,對於當下之中國,都是一個巨大的法制進步。比如,在該法的101項法條中,有多達26處提到“電梯”二字。而它的背景,是當年5月,全國共發生電梯等各類特種設備事故19起,死亡18人。與2012年同期相比,死亡人數增加了20%。
  不難看出,這部法律的出台,某種程度上,正是出於對於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的尊重。
  還是以電梯為例,據媒體報道,我國頻頻發生的電梯安全事故與行業發展速度過快、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有關。而今年4月,浙江省質監局在全國率先發佈的2013年度《全省特種設備檢驗質量分析報告》同樣顯示,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依然嚴峻,究其主要原因,企業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是根源,特別是作業人員無證違章操作、設備“帶病”使用等兩方面問題尤為突出,需要引起高度關註和重視。
  看來,要想讓企業主體責任真正落實到位,恐怕還是得先從這200萬元罰單的落實開始——儘管我們都知道,“以罰代法”不是目的。
  (原標題:法規發力需先從兩百萬罰單開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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